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3 日
- 原告簡子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7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子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巴洛客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正確名稱究為「巴洛客企業有限公司」或「巴洛克企業有限公司」,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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