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3 日

  • 原告
    簡子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7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子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巴洛客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正確名稱究為「巴洛客企業有限公司」或「巴洛克企業有限公司」,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