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7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70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簡子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巴洛客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債務人正確名稱究為「巴洛客企業有限公司」或「巴洛克企業有限公司」,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