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0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達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鐵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鋒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