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92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奧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典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偉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