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3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明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春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茱莉亞遊學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春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茱莉亞遊學顧問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春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茱莉亞遊學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安幼冬」或「林秋蘋」?)。
三、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