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3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0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賴惠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欣鴻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賴雅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未還本金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叁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