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2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 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茂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名稱(天茂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亦或天茂國際有限公司?狀附證物與狀載不同),並請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藉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