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48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矽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興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智類比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明智類比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郭黃麗卿」或「黃郭麗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