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3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皓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馥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搖滾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馥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李建弘」或「李健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