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0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5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繩准(Tan Seng Chun)
- 代理人
- 陳生全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碩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陸拾陸萬捌仟叁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