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0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6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加藤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宏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宏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旭燦
- 法定代理人
- 巫承勳
- 法定代理人
- 巫文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宏銘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立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秀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