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0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宏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宏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旭燦
法定代理人
巫承勳
法定代理人
巫文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宏銘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立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秀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