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沈弘祚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肆拾柒朵花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丁文蘭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丁文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柒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