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家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世界海達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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