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4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0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東旭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公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怡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怡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關之證據到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0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怡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怡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關之證據到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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