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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4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年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韻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恩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劉恩紘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劉恩紘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3 年7 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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