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黃之曄
- 原告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7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以財即薪北泰小吃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余以財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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