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8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80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區小新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合家歡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月娥
- 法定代理人
- 羅金雲
- 法定代理人
- 啟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月娥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吳春雄
廖秀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伍萬零叁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五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