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9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97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逸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尚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鳳鈴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三、陳明對王鳳鈴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之依據。(狀附證物係就聲請人投資相對人尚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爭議,有關相對人王鳳鈴部分,並未敍明)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