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0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08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勇駒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弘申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建明
張峻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支票(票號:AG0000000)係弘申國際有限公司之名義簽發,蔡建明個人非發票人或背書人,是聲請人向蔡建明個人請求給付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