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珈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鋐源企業有限公司、林再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查所提支票發票人係「鋐源企業有限公司」,林再品僅為該公司代表人,若以票據關係為請求,似應以發票人為相對人,若欲以林再品為相對人,請陳明請求原因事實。補正正確之相對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