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6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珈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佩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鋐源企業有限公司、林再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查所提支票發票人係「鋐源企業有限公司」,林再品僅為該公司代表人,若以票據關係為請求,似應以發票人為相對人,若欲以林再品為相對人,請陳明請求原因事實。補正正確之相對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