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黃添昌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建甫
- 被告安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陳麒心、陳福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陸萬貳仟壹佰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75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劉建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麒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福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陸萬貳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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