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8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89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代理人
- 馬子程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旭展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宣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叁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7891號) 一、聲請人持有債務人旭展塑膠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 民國103年7月30日,彰化商業銀行五分埔分行00-00000 -0-00帳戶,面額新臺幣753,480元之支票乙紙(支票號 碼EN0000000),於民國103年7月30日起提示後,竟以發 票人存款不足理由遭受退票,此有退票理由單為證。 二、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予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