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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黃宣銘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旭展塑膠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8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旭展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宣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7892號) 一、聲請人持有債務人旭展塑膠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3年7月25日,彰化商業銀行五分埔分行00-00000-0-00帳戶,面額新臺幣502,992元之支票乙紙(支票號 碼EN0000000),於民國103年7月25日起提示後,竟以發票人存款不足理由遭受退票,此有退票理由單為證。 二、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予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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