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8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旭展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宣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7892號) 一、聲請人持有債務人旭展塑膠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3年7月25日,彰化商業銀行五分埔分行00-00000-0-00帳戶,面額新臺幣502,992元之支票乙紙(支票號 碼EN0000000),於民國103年7月25日起提示後,竟以發票人存款不足理由遭受退票,此有退票理由單為證。 二、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予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