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16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曉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韻淇即亞麻色飲食文化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韻淇即亞麻色飲食文化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