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82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五邦能源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