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82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五邦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103 年8 月29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