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83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圓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堅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玖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二)新臺幣貳佰捌拾萬肆仟零壹拾捌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