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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1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11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元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婕芮時尚有限公司、搖滾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婕芮時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若該公司未選任清算人,請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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