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4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49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吳素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陽光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9490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001 │150,000元 │103年7月25日│├──┼───────┼──────┤│002 │300,000元 │103年7月30日│├──┼───────┼──────┤│003 │100,000元 │10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