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5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證物,非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