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7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97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謝萬霖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寶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捌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