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83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建興即長興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羅旺世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普羅旺世管理委員會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