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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代理人
陳宏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和富麒貿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阮博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阮博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陸拾柒萬肆仟元伍角壹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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