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3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33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周靜毅
- 即債權人
- 周宏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香港商馬雅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彥(SIDDONS ERIK KRISTIAN JAMES)
一、債務人應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六日起至遷讓交還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一、二樓及地下一樓房屋之日止,按月清償債權人新臺幣ꆼ拾壹萬伍仟元,及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