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4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7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鈦鴻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靜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貝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烱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叁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零叁拾叁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