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7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鈦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貝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烱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叁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零叁拾叁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