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4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中央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開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
二、提出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三、陳明正確之事實理由(聲請狀事實理由欄載明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貨款」新臺幣90,000元與存證信函請求「管理費」新臺幣81,000元,金額及請求事實理由均不符,請再陳明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