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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4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開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

二、提出管委會及主任委員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三、陳明正確之事實理由(聲請狀事實理由欄載明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貨款」新臺幣90,000元與存證信函請求「管理費」新臺幣81,000元,金額及請求事實理由均不符,請再陳明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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