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4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吳霈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知識經濟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小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除提示日前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