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6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69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裕豐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洪ꆼ初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匠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
二、查報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