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69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豐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ꆼ初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匠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