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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4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4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力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周南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國鑫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國勝

一、債務人國鑫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陸佰叁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國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陸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上二項所載債務人有任一方向債權人為清償,於其清償金額範圍內另一債務人即免除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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