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4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45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六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崇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陽光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伍仟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