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5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57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呂泓霆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全葳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原全葳企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沈長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壹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