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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8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82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宏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擎天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擎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擎天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擎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利息未約定時,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5%)。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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