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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台灣仁本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25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仁本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柒拾ꆼ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2253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6264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7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8,87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6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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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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