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29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錸恩帕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