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1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312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貫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曲貫文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齊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水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隮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益謙
一、債務人齊福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ꆼ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隮福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陸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