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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
    劉鳳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40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鳳力 廖珮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素琴、恆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對相對人高素琴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中請求標的‧‧‧①債務人高素琴應給付新臺幣1,020,000萬元‧‧‧ ),請陳明究係「新臺幣1,020,000萬元」或「新臺幣1,020,000元」? 二、陳明正確之請求總金額(聲請狀中請求標的債務人等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69,122元‧‧‧),請求總金額與對二人 各自請求之金額相加不符,請再陳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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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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