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4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340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劉鳳力
廖珮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素琴、恆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對相對人高素琴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中請求標的‧‧‧①債務人高素琴應給付新臺幣1,020,000萬元‧‧‧),請陳明究係「新臺幣1,020,000萬元」或「新臺幣1,020,000元」?
二、陳明正確之請求總金額(聲請狀中請求標的債務人等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69,122元‧‧‧),請求總金額與對二人各自請求之金額相加不符,請再陳明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