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03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德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佳容 莊 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萬肆仟零玖元柒角壹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柒元肆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捌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玖角捌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