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3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漢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景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孝天廈管理委員會、侯州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忠孝天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查系爭租賃合約書之當事人為忠孝天廈管理委員會而非侯州燕個人,請釋明對相對人侯州燕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若向侯州燕個人請求,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侯州燕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