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3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漢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景漢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忠孝天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懷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債務之債務人係忠孝天廈管理委員會而非侯州燕個人,故聲請人請求侯州燕個人清償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