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3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漢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景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忠孝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懷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債務之債務人係忠孝天廈管理委員會而非侯州燕個人,故聲請人請求侯州燕個人清償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