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謝易頴、陳百合

  • 原告
    矽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搖滾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2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矽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易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搖滾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GA0000000)為禁止背書轉 讓之記載,且相對人陳百合非發票人,聲請人不得以票據關係向相對人陳百合個人請求,是故對相對人陳百合個人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