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2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矽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易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搖滾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GA0000000)為禁止背書轉 讓之記載,且相對人陳百合非發票人,聲請人不得以票據關係向相對人陳百合個人請求,是故對相對人陳百合個人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